(一)报检
输出检疫物应当在检疫物出境前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报检。应填写报检单,并随附贸易合同或协议、信用证、发票、装箱单、生产企业检验报告或当地检疫部门出具的产地证书等。有特殊检疫要求的,要在报检单上注明。
出境濒危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凭国家濒危办或其授权的办事机构发的允许出境证明文件接受报检和检疫。
经检疫合格的出境检疫物,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重新报检:更改输入国家或地区,更改后输入国家或地区有不同检疫要求的;改换包装或原来未拼装后来拼装的;超过检疫规定有效期的。
检疫有效期指检疫物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检疫合格至规定检疫物出境的期限。检疫有效期一般为21天,因此经检疫后的货物要在有效期内出境。黑龙江、内蒙、吉林、辽宁、新疆、五省(区)的植物产品在冬季(11月1日至次年2月底)进行检疫的,检疫有效期可适当延长,但不能超过35天。如输入国另有不同要求(荷兰检疫有效期规定为14天),可按对方的要求办理。
(二)检疫
1.准备工作
(1)现场检验检疫工具一般应具备有规格筛、扦样铲、分样混样布、手持放大镜、刀、标签、镊子、虫样管及样品袋等。
(2)室内检验仪器设备,按虫害、病害、杂草实验室的要求配置。
(3)危险性有害生物的检测鉴定,应在专门的隔离室或使用专项设备进行。
2.审核工作
(1)检疫人员应审核报检单,检查贸易合同等有关单证,索取货物配载图,查对载货储存清单,核对货证是否相符,确定现场检疫时间、地点、人员和方法。
(2)国外收货人信用证中的检疫要求,如与合同、双边植物检疫协定或进口国家(或地区)的检疫规定不符,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确定能否接受或提出修改意见,并通知货主或其代理人。
3.现场检疫
输出出境检疫物在抵达口岸时,检验检疫人员到指定的货物停放场地检疫,核对货单、唛头标志和数量、重量,对植物和植物产品检查货物及其包装有无受病虫害侵染,并按规定采取代表样品供实验室检验检疫用。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协助开启和恢复包装、取样及除害处理等工作。需要离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所在地检疫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免费提供交通工具和住宿。
(1)对出境植物(指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除在贮运现场检查外,必要时需要到植物种植场圃进行疫情调查。
(2)对生产加工条件要求严格或包装特殊的出境检疫物,除按规定进行堆垛场所考核监管外,根据需要还应在出境检疫物的生产、加工现场实施检疫。
(3)现场核查。出境货物应备货充足、包装完好、唛头标记明显、垛位码放整齐。实施现场检疫时,首先根据货主提供的货位图,查验报检数量,检查货位、唛头标记、批次代号,清点件数,核对重量检查是否与报检情况相符。
(4)垛表及环境检查。注意出境检疫物堆垛表层、垛脚、周围环境及包装外表和铺垫材料有无害虫及害虫排泄物、蜕皮壳、虫卵、虫蛀为害痕迹等,并做详细记载。
(5)货物检查。
①袋装直观检查。打开应检物包装,通过肉眼或手持放大镜,直接观察检疫物中有无虫体、菌瘿、杂草籽或病斑、蛀孔等为害状。
②过筛检查。用不同孔径的规格筛进行筛检,在筛下物和筛上物中仔细检查害虫、伪茧、菌瘿、杂草和植物残体等,装入指形管,携回室内鉴定。
③剖开检查。用解剖刀或剪子剖开植物受害的可疑部分,查找虫体、菌核、菌瘿等。
④倒包检查。将出境检疫物倒出后检查,检查包装内层缝隙有无隐藏害虫。倒包数量从抽样件数中视需要而定。
⑤抽样调查:在现场检查完环境、包装后,针对全批货物抽取样品做进一步检查。
a.所谓“一批”货物:是指同一品名,同一商品规格,以同一运输工具,运往同一地点,同一收货、发货人的出境检疫物。应按每批进行检查、放行或处理。
b.袋装抽样比例:
袋装出境检疫物,以堆垛作为一批,抽样检查袋内是否带有病、虫、杂草、泥土以及异样品种;
在全批检疫物中对每垛按上、中、下部位有代表性地整件抽取样品,抽样分3种比例,分别为该批出境检疫物总件数的0.5—5%、5—10%、10—20%。按上述3种比例抽样的最低数量,种苗类不得少于10件或100株,其余各类不得少于5件;
出境植物(含种苗、其他繁殖材料)抽样,在100件以下取1份样品,101—500件取2份样品,501—3000件取3份样品,3001件以上取4份样品。每份样品的重量根据检疫物大小分为5种,分别为10—30g、100g、500g、1000—1500g、2000—2500g;出境植物产品(非种用)抽样,在1000件以下取1份样品,1001—3000件取2份样品,3001—5000件取3份样品,5001—10000件以上取4份样品,10001—20000件取5份样品,以后每增加20000件样品取1份用品。每份样品的重量与上同;
c.散装抽样比例:散积垛位,比照袋装检疫物的垛位检查,抽样检查和扦取室内样品时以100kg比照一件。
(6)样品制备和管理
①样品概念:依样品提取和混合缩分制备过程,分为原始样品、复合样品、保留样品和工作样品。原始样品是以垛为单位从各垛位(散货按扦样比照)按要求开采件数,对每件随机或等量提取的样品;复合样品是以批位单位将提取的多个原始样品在混样布上加权混合均匀称复合样品;保留样品和工作样品是将全批货物的复合样品分成四份,按对角或平均棋格方法缩分,使复合样品最后形成2.5—3kg左右,将此样品再一分为二,留一份作保留样品,另一份为工作样品。工作样品约1—1.5kg,供完成植物病害检验,洗涤镜检,余下部分作昆虫、杂草籽、螨类、线虫等检查。
②样品的制备。
③样品制备方法。应在抽样检查时结合进行。必须考虑到病虫、杂草的特性,也要注意货物不同部位的代表性,采用对角线、棋盘式或随机的方法按规定的份数与重量扦取原始样品,经混合成复合样品后注入盛器携回室内检验。
④样品的管理。
a.检疫抽样后须向货主或其代理人出具《采样凭证》,准确填写有关内容并注明领回样品的时间。
b.检验检疫机关的样品管理员,负责样品的出入登记、样品的保管等工作。样品的登记内容包括抽样时间、抽样数量、检验损耗量、处理情况等。
c.现场抽取的样品应及时作室内检验,检验完毕后必须留样保存的,要作好留样封存工作,并用标签注明样品的货主单位、品名(一般写学名)、产地、检验日期、检疫官等内容。检疫人员在作完检疫鉴定后,要及时将样品移交样品管理人员保存。
d.样品的保存期限一般为半年,以备核查或复检。
e对不易长时间保存的易腐、易变质或速冻的货物,可根据具体情况掌握存留时间或不留存样品。
f.对抽取的样品数量较大的在完成室内检验后,由货主凭单位证明和《采样凭证》领取样品(按规定留样和检验损耗部分除外),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及时取回的可看作是自动放弃,由出入境检疫机关妥善处理。
4.产地检疫
产地检疫是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对出境植物、植物产品在其种植地、种植场圃、收获集散地、产地加工厂、产地储存场(库)等场所实施检验检疫,以保证检疫质量和方便货主、服务外贸的一种检疫工作方式。
产地检疫主要是针对有政府间双边植物检疫协定特殊规定的植物及其产品、出境种子苗木以及货主有申请要求的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
产地检疫工作基本包括检疫调查、疫情监测、现场检查、检疫监管(包括产地检疫注册、产地兼职检验检疫员管理)等内容。
5.实验室检疫
根据双边协定、检疫条款、贸易合同、信用证、输入国检疫要求和我国的检疫要求,需做植物病虫害检疫的和需要在实验室作进一步检疫鉴定的,均需作实验室检疫。实验室检验需按病虫不同生活习性、侵染规律,采取过筛检验杂草和昆虫、螨类分离法、蚧虫鉴定、线虫分离鉴定、真菌、细菌检验、病毒检验、试植检验等7种检测方法,对不同出境检疫物分别情况作不同检验。
6.检疫结果的判定
(1)符合出境植物检疫依据(简称“检疫依据”下同)规定的货物应满足检疫依据的各项规定和要求,检疫合格的货物还要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的监督下运输和装载,方可出境。
(2)不符合“检疫依据”规定的货物货主或其代理人应进行整理、换货或实施检疫除害处理等措施。对加工整理或换货的货物应重新报检。
(3)对检出一般生活害虫超标的货物须进行除害处理,具体要求与检验不合格货物的要求相同。
(4)对检疫发现带有输入国家和地区及信用证要求的应检病、虫、杂草的货物和一般生活害虫超标严重的货物,经过检疫处理后,须进行复检,以确定检疫除害的效果,经复检合格的货物方可出境。
(三)检疫处理
1.经检疫发现不符合出境检疫规定的货物,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通知货主或其代理人分别作加工整理、除害处理,经复检合格后方可出境;对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方法除害处理的,不准出境。
2.要求实施检疫处理的货物,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将按照货主或其代理的申请,依据检疫处理的有关规程,监督专业熏蒸队实施处理。
3.进行熏蒸杀虫、灭菌等检疫处理时,要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的监督管理下进行,对经检测达到检疫除害标准要求的,准予出境。
(四)签证放行
经检疫合格或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出境检疫物,准予出境。出境货物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签发的检疫证书或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验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