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直接用于加工出口成品而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掉的数量合理的进口染化料、触媒剂、洗涤剂、催化剂等化学物品,按实际加工出口产品的消耗比例免予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三)国外客商免费或有价提供用于生产出口产品所需进口的数量零星的辅料、包装物料,凭出口合同免予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四)加工贸易项下加工成品出口,免予缴纳出口关税。
(五)加工贸易项下由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