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商务中心_食品伙伴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商务指南 » 国际商务 » 贸易知识 » 正文

加工贸易项下免税进口设备的注意事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3-20  来源:中国贸易金融网  浏览次数:135
核心提示:对临时进口(期限在半年以内)加工贸易生产所需不作价设备(限模具、单台设备),海关按暂时进口货物办理,逾期补征税款。
 1.对临时进口(期限在半年以内)加工贸易生产所需不作价设备(限模具、单台设备),海关按暂时进口货物办理,逾期补征税款。 

2.免税不作价设备自进口之日起至退运出口并按海关规定解除监管止,属海关监管货物。监管期限为5年,在监管期限内,不得擅自在境内销售、串换、转让、抵押或移作他用。免税不作价设备在监管期间,加工贸易经营单位要在每年的一月份分别向外经贸主管部门和主管海关书面报告免税不作价设备使用情况,海关要定期核查。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因故终止或解除加工贸易合同,经原外经贸审批部门批准后,由主管海关核准,方可将免税不作价设备退运出境,或按设备使用年限折旧后的价值,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加工贸易免税不作价设备退运出境,或补缴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或超过海关监管年限的,经营单位应及时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向海关提交解除监管的书面申请、设备《登记手册》及其他有关单证,海关核准后,解除监管并发给其解除监管证明。 

4.由海关监管的不作价设备,如涉及进口配额、特定或登记的产品,免予办理配额、许可证、登记或进口证明。

在监管期内(即5年),如提前解除监管并且不将设备退运出境,应按有关规定补证。
 

小编推荐:欢迎关注“食品商务中心”,汇聚食品行业资讯、热点动态,抢先查看!

 
[ 商务指南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商务指南
点击排行
收缩

在线咨询

咨询电话0535-2154193

咨询手机1585357321918906388237 (微信同号)

在线客服咨询

 
站内信(0)     新对话(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