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商品退运的补税
(一)税 法规 定
出口企业将货物报关实际离境出口后,因故发生退运情况,凡海关已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的,出口企业须出具主管其出口退税的地(市)国家税务局签发的《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海关方能办理退运手续。
本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可在下期用红字(或负数)从简出口销售收入进行调整(或在年终清算时调整);以前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应补缴原出口退税款。
应补税额=退运货物出口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 税率 若退运货物由于单证不齐等原因已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则无须补缴税款。
(二)办理程序
出口企业在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货物运单或提单。
4.出口收汇划销单。
5.关于退运情况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