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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公告2009年第30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9-06-08  来源:海关总署  浏览次数:374
核心提示:【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文 号】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公告2009年第30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 【发布日期】2009-05-31 【生效日期】2009-06-01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文  号】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公告2009年第30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

  【发布日期】2009-05-31 【生效日期】2009-06-01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详见附件),经中国与新加坡双方谈判达成一致,现予发布,自2009年6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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