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可以向其主管海关提出书面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的申请:
(一)在中国境内具备加工贸易经营资格,在海关注册,以出口为主的生产型企业;
(二)企业守法经营,资信可靠,内部管理实行计算机管理;
(三)能够按照海关的规定如实报送数据;
(四)有足够的资产和资金为本企业实行联网监管应承担的经济责任提供总担保。
二、主管海关受理企业的联网申请应收取下列资料:
(一)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申请书一份;
(二)经营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批准文件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一份;
(三)加工贸易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四)《××海关加工贸易联网企业情况调查表》一份;
(五)经营范围清单,内容包括进口料件和出口制成品的品名及四位的H.S.编号;
(六)海关认为需要出具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三、主管海关受理申请后应在一个月内对申请联网企业开展实地调研并据实出具评估报告,提出具体实施意见。
主要评估内容如下:
(一)申请企业对采购、生产、仓库、财务、销售等环节是否实行了计算机管理;
(二)企业内部管理是否规范,能否按照海关要求提供准确可靠的数据;
(三)企业的加工贸易经营模式是否适合联网监管;
(四)企业是否有走私、违规、欠税或其他瞒骗等信誉不良记录;
(五)企业的年生产加工能力,仓库库存能力,加工周期等是否与申报相一致;
(六)企业是否具备必要的联网计算机程序开发和维护能力;
(七)申请企业的保税料件和国产料件是否采取分号管理。
主管海关应根据对申请企业实地调研、评估的情况提出在联网实施过程中的难点问题和需专题研讨的问题及建议。
四、主管海关在对申请企业进行调研评估的基础上,认为具备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条件的,应填写《××海关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审批表》一式两份,随附第二条所列资料,报上级海关核准。
五、对经核准实行加工贸易联网监管的企业,由主管海关为其核发《××海关批准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通知书》。
六、主管海关与已批准的联网企业签定《××海关加工贸易监管联网监管责任担保书》一式两份,主管海关和联网企业各一份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