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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4号(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8-03-10  来源:中国海关网  浏览次数:252
核心提示: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4号(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


【法规类型】 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 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4号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08-3-4 【生效日期】 2008-3-5
【效  力】 [有效]
【效力说明】 
 
     经国务院批准,对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8年3月5日起,对进口溶剂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蜡油除外)恢复按法定税率征收消费税,具体税目税率见附件。

  二、自2008年3月5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对石脑油暂免征收消费税。

  特此公告。

 
 附件: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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