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企业生产的食品,各类食品打假人最喜欢了,但是到法院去,不支持赔偿的案例也逐渐多起来了---必须有证据证明无证生产的食品不安全。否则,即使监管都处罚了,生产者可以提供有关检测报告予以拒绝10倍赔偿。
监管可以不经判断产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生产企进行直接处罚。
经营销售无证企业生产的食品,监管也可对经营企业处罚。
遇到无证企业生产的食品及经营销售无证企业生产的食品的此类情况,监管一般均会将无证企业生产的食品送相关机构进行检测的,继续判定该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
无证企业生产的食品,同时食品经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否可以对企业进行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二十一号)【2015-10-01实施】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第五十条 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有证企业生产标识过期企标的食品
各类食品打假人现在有点烦的,此类情况很多难以获得赔偿了。
到法院去,不支持的案例明显多了---必须有证据证明标识企标过期的食品不安全。否则,即使监管都处罚了,生产者可以提供有关检测报告予以拒绝。
监管对标识企标过期食品的处罚案例,比较少见到。
各地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多有条款规定“有效期届满企业未办理延续手续的,该企业标准自动废止。”
对如何处理,现在很少见到。
原《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有第十六条“企业标准备案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备案的,企业应当对备案的企业标准进行复审,并填写企业标准延续备案表,到原备案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延续备案手续”、第十七条“企业经复审认为需要修订企业标准的,应当在修订后重新备案。备案的企业标准有效期届满,但企业未办理延续备案手续的,原备案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通知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办理的,原备案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备案……”的规定。
食品监管一般会结合案情实际,对于在标签上标注过期备案执行标准的产品,依据现行有效的国家、地方食品安全标准,综合研判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有种观点“无证生产的食品≠不安全食品”
同时也产生了这个观点“标识过期企标的食品≠不安全食品”
有一点是肯定的,企标过期是难以通过食品生产许可现场审核的。现场生产审核需要提交产品的型式检验报告,产品送检需要提供产品执行标准(有效的企标)。
wx1103
其实很多问题回归到问题的本质就很好处理,但这不是我们的风格。
石竹
论违法行为和民事责任的关系。
wfdsui
从食品本身来说 无证确实不等于不安全,标准过期也不等于食品不安全,但从法律来说无证就是无证 企标过期就是过期,与食品安全无关 该罚的必须得罚。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枫林幽径
部分打假人以为只要企业违法了就要10倍赔偿,这应该是误读。
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不仅仅是指“职业”打假,打假变成职业,本身就是一种特殊形式下的非正常的社会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