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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法正式实施!外贸人要特别注意这些!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2-02  来源:中国贸易金融网  浏览次数:56
核心提示:201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电商法”中界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商法”相当于电商行业的基本法,跨境电商人也需要了解和学习其中的条款。
     来源:北京网聚电商  浙江外贸
 
    201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电商法”中界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商法”相当于电商行业的基本法,跨境电商人也需要了解和学习其中的条款。
 
    “电商法”共有七章,其中与跨境电商企业相关最密切的是第二章“电子商务经营者”,这里摘录法律条文中的要点,供各位卖家参考。
 
    特别针对跨境电商的条文有:
 
    <第二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当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十一条 国家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建立健全适应跨境电子商务特点的海关、税收、进出境检验检疫、支付结算等管理制度,提高跨境电子商务各环节便利化水平,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等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仓储物流、报关、报检等服务。国家支持小型微型企业从事跨境电子商务。>
 
    <第七十二条 国家进出口管理部门应当推进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申报、纳税、检验检疫等环节的综合服务和监管体系建设,优化监管流程,推动实现信息共享、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提高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和监管效率。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可以凭电子单证向国家进出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十三条 国家推动建立与不同国家、地区之间跨境电子商务的交流合作,参与电子商务国际规则的制定,促进电子签名、电子身份等国际互认。国家推动建立与不同国家、地区之间的跨境电子商务争议解决机制。>
 
    关于营业主体登记及主体展示
 
    <第十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这一条,对于大多数以企业主体经营、进驻跨境电商平台成为第三方卖家的企业,都不成问题。对于部分目前并没以企业主体从事自建站海外销售业务的卖家,需要特别注意。
 
    <第十五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着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这条更多是面向国内电商卖家。对于海外销售的卖家,这个营业执照展示暂时还无法实施。
 
    关于税务与财务
 
    <第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依照前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
 
    即便是普通企业,经营者都有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电商法”中特别提及了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纳税流程。跨境电商卖家对海外VAT申报可能非常了解,但对国内的财税运作未必有足够重视。新的一年,企业内部财税一定要请专业的会计来操作。
 
    <第十四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依法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跨境电商企业平台或自建站内部产生的相关电子销售凭证,将成为公司收入确认的依据。
 
    关于经营内容
 
    <第十三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
 
    通过自建站向海外销售“黑五类”、“仿货”等产品的卖家,以后明文规定不能再卖了。
 
    <第十七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不能虚假宣传、刷单、刷评。
 
    <第十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着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不得将搭售商品或服务作为默认同意选项,需要明示押金条款。
 
    <第二十三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收集、使用其用户的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使用数据需要遵守个人信息保护规定。
 
    而对于跨境电商卖家最关心的“法律责任”部分,电商法目前提及的法律责任,多数还是面向国内电商卖家。
 
    对于“电子商务经营者”,有明确惩罚金额的条款:
 
    第七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一)未在首页显着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二)未在首页显着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电子商务的有关信息的;
 
    (三)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的。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违反前款规定的平台内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供搜索结果,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搭售商品、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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