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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海关总署解读56号公告:促进跨境电商健康发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8-11  来源:中国海关杂志  浏览次数:194
核心提示:近日海关总署发布了《海关总署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公告〔2014〕56号),明确规定了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平台进行跨境交易的进出境货物、物品范围,以及数据传输、企业备案、申报方式、监管要求等事项。
   近日海关总署发布了《海关总署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公告〔2014〕56号),明确规定了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平台进行跨境交易的进出境货物、物品范围,以及数据传输、企业备案、申报方式、监管要求等事项。
 
  公告中“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通过经海关认可并且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跨境交易进出境货物、物品的,按照本公告接受海关监管”的规定,明确了公告的适用范围,即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纳入公告调整范围:
 
  一是主体上,主要包括境内通过互联网进行跨境交易的消费者、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业务的境内企业、为交易提供服务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

  二是渠道上,仅指通过已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的交易;

  三是性质上,应为跨境交易。对于未在上述条件范围内的进出境货物、物品,海关仍按照原有方式(比如一般贸易、邮件、快件等)办理通关手续。
 
  近年,我国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发展迅速,同时也遇到一些问题。比如,按照以往的规定,电商通过快件、邮件方式销往国外的出口商品,不能办理结汇手续,也不能享受出口退税的鼓励政策。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平台进行跨境交易,能够有效解决结汇、退税等问题,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此次公告正是为了明确有关监管措施而出台的。
 
  对于企业出口退税和结汇问题,公告明确:海关对电子商务出口商品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的方式办理通关手续。电子商务企业可以向海关提交电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申报清单》,逐票办理商品通关手续。在此基础上,电子商务企业每月定期将上月结关清单所涉货物的数量、金额、件数等相加,汇总形成《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海关据此签发报关单证明联,从而有效解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出境商品出口退税和结汇问题。
 
  文/ 海关总署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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