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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上运输--“五定”班列运输组织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27  浏览次数:123
核心提示: 第一条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开好货运五定班列,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五定班列是铁路开行的发到站间直通运行线和车次全程不变
     第一条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开好货运“五定”班列,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五定”班列是铁路开行的发到站间直通运行线和车次全程不变、发到时间固定并公布、实行以车或以箱为单位的报价包干办法,即:定点、定线、定车次、定时、定价的快运货物列车。
 
    第三条 班列的开行方式,可以是站到站,也可以是双向阶梯式和双向集散式,由发局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框架意见报部核定。班列的发到站名和数量,要充分考虑运输条件和货源货流量,要满足在一周时间内至少开行一班的要求,并向每天一班发展;班列沿途的列车牵引定数和换长要基本一致。
 
    第四条 铁道部依据各局提出的班列框架意见,组织有关局研究班列方案。双向编组站间的运行线,由铁道部组织有关单位铺画,要求全程贯通,途径的相关技术站紧密接续,日运行速度达到800公里以上(单线500公里以上);发站与发局编组站间的运行线及相应的组织办法由发局提出;到局编组站与到站间的运行线及相应的组织办法由到局提出。铁道部将发到站名、三组运行线及相应的组织办法合成班列开行方案。班列车次统一编号为8101-8498次。
 
    第五条 班列的编组计划,由铁道部统一规定。包括:发站、到站、编组内容、定期车次、注意事项等。不得编挂中途需要上水、加冰的鲜活易腐货物车辆。
 
    第六条 实行双向阶梯式或双向集散式式行方式的班列,可以多站组合成一个班列,可以在编组站用符合编组计划的其它四流补轴。运行到到局编组站后,用小运转列车挂运到相关的各卸车站。编组站与发、到站间的接续时间要控制在12小时之内。
 
    第七条 根据班列运行图和开行周期,确定各站的班列开行日期、发到时间和运到期限,并对外公布。
 
    第八条 各班列装车站根据货源货流情况,于每月上旬,研究提出下月班列开行计划,内容包括:发站、到站、四种、四数。品类按“其它”统计,并注明“五定班列”字样。分局要座审核装车站提出的班列货运计划,在运力允许的情况下,本着月编计划内给足留够的原则,给予优先安排和重点保证。装四站如遇货源变化,班列月编计划数量不足时,可与分局联系追加日常计划。
 
    第九条 对烟草、食盐、棉花等政府归口管理的物资,由托运人按有关规定办妥手续后,以货物运输服务订单的形式随时向发站提出运输要求。
 
    第十条 班列装车站根据计划数量、开行日期、运行图及编组计划,在上报旬计划的同时,提出该旬班列开行方案,包括具体的发站、到站、车数等,逐级上报。装车站要及时向托运人公布开行日期,组织货源,组流上线。
 
    第十一条 在“五定”班列装车站,用铁路货物运输服务计单取代要车计划表。装车站根据班列月编货运计划和开行方案,与托运人随时随地签计运输服务计单。
 
    第十二条计单作为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订单签订后,双方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违约方要向对方支付规定违约金。
 
    第十三条 遇有不可搞力造成运输中断时,根据调度命令停运,并由发、到站通告发、收货人。
 
    第十四条 装四站于班列开行前一日,向分局提报班列请示车计划,内容包括发站、到站、车种、车数等。
 
    第十五条 分局调度根据旬计划的具体内容,及时承认班列请示车并纳入调度日班计划,及时调配空车。
 
    第十六条 装车站要组织好人力、设备,安全、、高效率地进行装车作业,确保准时开行。
 
    第十七条 班列始发后一小时内,装车局应将班列车次、发车时刻、编组内容、重量、计长及时上报铁道部运输局调度,同时电报通知各有关局和卸车站。卸车站要提前做好准备工作,减少积压,保证货场畅通。
 
    第十八条 在中途发生换装整理、甩车时,由发生站以电报形式通知发、到站及上级高度。
 
    第十九条 各级调度对班列要重点掌握,确保正点运行。遇有晚点时,要做好记录,积极采取措施恢复正点,并将运行情况分阶段报上级调度。
 
    第二十条 加强考核工作。各有关铁路局和分局货工部门要指定专人进行统计分折,严格考核。每月上旬,班列开行站要如实填写上报上月班列开行情况,报表格式及内容见附件(略)。对未按计划开行的,要重点分析,注明原因。
 
    第二十一条 根据班列开行情况,按《“五定”班列奖励办法》对有关单位和人员给予壮大。
 
    第二十二条 各铁路局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要注意总结经验,及时解决存在问题,积极开好“五定”班列,逐步增加开行数量。
 
    第二十三条 铁路局管内开行“五定”班列,比照本办法输,具体方案报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四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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