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货物报检单
1、报检单填制总体要求
⑴同一合同、同一商业发票、同一提单填写一份报检单。如果同一货运单中既有动物产品,又有植物产品,需按动物类和植物类分开报检。
⑵书写工整,字迹清晰,不得随意涂改,项目填写齐全;对栏目内容确实无法填写的,应注明“无”或“/”;任何人不得擅自涂改已受理报检的单据。
⑶详细列明联系人、电话号码,加盖报检单位公章;报检日期按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日期填写。
2、报检单各项内容要求
⑴收货人:合同或商业发票上的买方。
企业性质:属“三资”企业的在对应的栏目内划“V”,其他性质的企业该栏不填。
⑵发货人:合同或商业发票上的卖方。
⑶货物名称:应与合同、商业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单据所列品名、规格一致。
⑷H。S。编码:填写报关货物的商品编码,应与最新《海关统计商品目录》所列编码相符。
⑸原产国(地区):货物的生产、开采或制造国(地区)。
⑹数/重量:应与商业发票或提单所列数/重量相符,并注明标准计量单位,以重量计价的注明毛/净重和皮重。
⑺货物总值:商业发票或合同所列货值。
⑻包装种类及数量:填货物的外包装种类和包装件数,木质包装应注明木质种类(如:松木、杉木、杂木等)。
⑼运输工具名称号码:货物入境前的运输工具及其号码,海运的应注明船名。
⑽合同号:填进口合同的编号。
⑾提单/运单号:填报检货物的提/运单据编号。
⑿许可证/审批号:属安全质量许可、卫生注册管理范围内的进口商品,填写其生产、制造厂商经国家检验检疫局登记考核取得的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卫生注册证书编号;其他须经审批方可入境的货物填写其审批号。
⒀贸易方式:指“一般贸易”、“三来一补”、“易货贸易”、“边境贸易”、“无偿援助”、“外商投资”、“其他贸易”,填写时应与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贸易方式相一致。
⒁贸易国别(地区):入境货物的购自国(地区)。
启运国家(地区):入境货物启运时出关国(地区)。
⒂启运口岸:提单上的发货港(站)。
经停口岸:提单上的中转港(站)。
⒃入境口岸:提单上的目的港(站)。
目的地:填货物的最终使用地。
⒄到货日期:应与进口货物到货通知书所列到港(站)日期一致。
卸毕日期:进口货物到货通知书所列卸货完毕日期(它是判断索赔有效期是否已过的重要依据)。
⒅索赔有效期至:一般从卸毕日期开始起算(也有的按到港日期或提单签发日期起算),索赔有效期的长短以合同中订明的为准。
⒆集装箱规格、数量及号码:集装箱装运的入境货物,需填写装运货物的集装箱规格、集装箱数量和集装箱号码(报检入境运输工具、集装箱时该栏必须填写)。
⒇合同订立的特殊条款以及其他要求:合同对检验检疫有特殊要求的应在该栏详细注明。
⒇货物存放地点:报检时货物的堆存或仓储地点。
用途:填本批货物的用途,如种用、食用、奶用、观赏或演艺、伴侣、实验、药用、饲用、加工等。
⒇标记及号码:应与合同、商业发票、提(运)单上列明的标记及号码(唛头)完全一致,若到货标记与单据不一致时,应注明。
出境货物报检单
1、报检单填制总体要求
⑴每份报检单只限填报一批商品。不同的合同分开填报;同一合同不同的品名分开填报(即要求同一品名,同一运输工具,运往同一地点,同一收、发货人,同一报关单的货物报一批);同一合同各种货物混装在一个包装箱内的,需提供报检商品清单(清单内容要求包括:海关编码、商品名称、数/重量、计量单位、单价以及商品总值)。
⑵书写工整,字迹清晰,不得随意涂改(修改过的项目,需有报检人签字),项目填写齐全;对栏目内容确实无法填写的,应注明“无”或“/”;任何人不得擅自涂改已受理报检的单据。
⑶中英文内容要求完全一致,报检单必须用打字机缮制。
⑷详细填写联系人、电话号码,加盖报检单位公章;报检日期按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日期填写。
2、报检单各项内容要求
⑴发货人:填外销合同的卖方或信用证上的受益人;提供购销合同申请预先报检的填购销合同的买方。
⑵受货人:填外销合同中的买方或信用证上的开证申请人。
⑶货物名称:商品的名称、规格、牌号、货号应与合同、信用证一致,合同与信用证不一致时,以信用证为准;此栏加填生产批号。
⑷H。S。编码:出境货物的商品编码,应与最新《海关统计商品目录》所列编码相符。
⑸产地:货物的实际产地(例如:产地是南昌的货物不能直接填写南昌而应填江西南昌市);该栏是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时坚持产地检验检疫的重要依据之一。
⑹数/重量:实际报检数/重量,所填数/重量应符合合同或信用证要求,并在其规定的溢短量幅度之内;注明货物的标准计量单位,按重量计价的还应填写毛/净重和皮重。
⑺货物总值:按出口合同/商业发票所列货物总值、出口经营单位收购时的人民币总值填写;进料加工、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产品,应按“成本价+加工费”计算货物总值(即商品实际总价值),而不能只填写加工费。
⑻包装种类及数量:填货物的外包装种类和包装件数,木质包装应注明木质种类(如:松木、杉木、杂木等),所填外包装种类应与合同或信用证中包装条款要求一致;“裸装”或“散装”货物应注明“裸装”或“散装”;此栏加填包装性能合格单号或包装容器编号。
⑼运输工具名称号码:填报关后的运输工具及号码。
⑽贸易方式:指“一般贸易”、“三来一补”、“易货贸易”、“边境贸易”、“无偿援助”、“其他贸易”。
⑾货物存放地点:报检时货物具体的堆存或仓储地点,便于安排检验检疫。
用途:填本批货物的用途。
⑿合同号:填所报货物的合同号码。
信用证号:信用证结汇的填写信用证号码,非信用证结汇的应在该栏注明结汇方式。
⒀发货日期:填货物的启运日期;发货日期应在合同或信用证所列最迟装运、结汇有效期之前,受理报检日期之后。
⒁启运地:填货物的报关地;该栏是报检人要求出具“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的重要依据之一。
⒂输往国家(地区):货物的最终销售或“买断”国家(地区)。
到达口岸:货物到达国家(地区)口岸。
⒃许可证/审批号:属质量许可证管理范围内的出口商品,填写其生产企业或商品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取得的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号;需经审批的出境货物填写审批号。
生产单位注册号:属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范围内的出口食品和动植物及其产品,填写其生产厂、冷库、仓库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取得的检疫卫生注册证书、检疫卫生登记证书或检疫注册登记证书编号。
⒄集装箱规格、数量及号码:集装箱装运的出境货物,需填写装运货物的集装箱规格、集装箱数量和集装箱号码(报检出境运输工具、集装箱时该项必须填写)。
⒅合同、信用证订立的检验检疫条款或特殊要求:
①《检验检疫商品目录》内商品,合同、信用证或货物输往国无要求出证的,只需申请出具“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
②合同或信用证有要求的,应与合同或信用证一致,并且注明是单独出证或合并出证,是分批还是并批;若对检验检疫、签证有特殊要求的,必须详细列明,并注明证书英文名称。
③货物输往国对检验检疫、签证有特殊要求的,在此栏详细列明。
⒆标记及号码:即实际货物运输包装上的标记(唛头),要求在内容和形式上应与合同或信用证、出厂检验合格单等单据中所列完全一致,此项不能空缺,无唛或散装(裸装)货物填N/M。
⒇随附单据:提供何种单据在方框内划“V”,未列明的,在空白处填写,并划“V”。
需要证单名称:基本同上。
⒇报检人郑重声明:本栏由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后的报检员手签。
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检验申请单
1、报检单填制总体要求
⑴每份报检单只限填报一个包装容器编号或批号的包装容器,对同一包装容器编号或批号不同包装使用人的或同一编号(批号)分批装运出境的申报时可申请分单;同一包装使用人应根据不同的包装容器标记、不同的包装容器规格、不同的拟装货物分开填报。
⑵书写工整,字迹清晰,不得随意涂改,项目填写齐全;对栏目内容确实无法填写的,应注明“无”或“/”;任何人不得擅自涂改已受理报检的单据。
⑶详细列明报检单位全称、地址、联系人和电话号码,加盖报检单位公章;日期按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日期填写。
2、报检单各项内容要求
⑴包装使用人:填使用该批包装容器的单位全称。
⑵包装容器名称及规格:应与厂检单上所列包装容器名称、规格一致;并注明长宽高的尺寸。
⑶包装容器生产厂:填包装容器生产单位全称,应与厂检单上所盖法定注册公章一致。
⑷原材料名称及产地:生产包装容器的原材料名称和产地。
⑸包装容器标记及批号:申请危包性能和使用时填写包装容器上按国际危规要求压印的危险货物包装标记和检验批次(批次号应与厂检单中所列相符)。
⑹包装质量许可证号:填写包装容器生产企业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取得的包装质量许可证书编号。
⑺申请项目:按实际申报项目划“V”,并根据申请项目提供相应资料。
⑻数量:填实际申请检验、鉴定数量。
⑼包装容器编号:申请一般包装性能时填写容器编号。
⑽生产日期:填该批包装容器生产的起止日期,应与厂检单上的生产日期一致。
⑾存放地点:报检时包装容器的堆存地点。
⑿危包性能检验结果单号:申请危包使用结果单时,填写危包性能检验结果单的报检编号。
⒀运输方式:填拟装货物报关后的运输方式。
⒁拟装货物名称及形态:填包装容器所要盛装货物的名称及状态(固、液、气)。
拟装货物单件毛重:填包装容器内所盛装货物的单件重量+外包装重量(皮重),并注明重量单位。
单件净重:填包装容器内所盛装货物的单件重量,并注明重量单位。
⒂密度:填该批包装容器所盛装危险货物的密度(指液体);该栏加填“包装危险类别”:按国际危规盛装危险货物包装分为Ⅰ类、Ⅱ类、Ⅲ类填写。
联合国编号:填该批包装容器所盛装危险货物的国际危规规定的编号。
⒃装运口岸:拟装货物的报关口岸。
装运日期:拟装货物的启运日期。
输往国家:拟装货物的目的国家(地区)。
⒄集装箱上箱次装货名称:装运拟装货物前一次集装箱所装载货物的名称。
⒅合同、信用证等对包装的特殊要求:合同、信用证等对包装有特殊要求的应在该栏详细列明。
⒆申请人郑重声明:本栏由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后的报检员手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