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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监管场所管理-保税物流中心(A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8-06-05  来源:中国海关  浏览次数:233
核心提示:保税监管场所管理-保税物流中心(A型)

保税物流中心(A型)

 

 

一、保税物流中心的定义及分类。

 

 

保税物流中心(A型),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专门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保税物流中心(A型)按照服务范围分为公用型物流中心和自用型物流中心。

 

 

公用型物流中心是指由专门从事仓储物流业务的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向社会提供保税仓储物流综合服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自用型物流中心是指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仅向本企业或者本企业集团内部成员提供保税仓储物流服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二、可以存入物流中心的货物:

 

(一)国内出口货物;

 

 

(二)转口货物和国际中转货物;

 

 

(三)外商暂存货物;

 

 

(四)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

 

 

(五)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维修用零部件;

 

 

(六)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

 

 

(七)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

 

 

(八)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三、申请物流中心(A型)的经营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和履行其他法律义务的能力;

 

 

(四)具有专门存储货物的营业场所,拥有营业场所的土地使用权。租赁他人土地、场所经营的,租期不得少于3年;

 

 

(五)经营特殊许可商品存储的,应当持有规定的特殊经营许可批件;

 

 

(六)经营自用型物流中心的企业,年进出口金额(含深加工结转)东部地区不低于2亿美元,中西部地区不低于5000万美元;

 

 

(七)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和符合会计法规定的会计制度。

 

 

四、申请设立的物流中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海关对物流中心的监管规划建设要求;

 

 

(二)公用型物流中心的仓储面积,东部地区不低于20000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不低于5000平方米;

 

 

(三)自用型物流中心的仓储面积(含堆场),东部地区不低于4000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不低于2000平方米;

 

 

(四)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并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通过“电子口岸”平台与海关联网,以便海关在统一平台上与国税、外汇管理等部门实现数据交换及信息共享;

 

 

(五)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视频监控系统等监管、办公设施;

 

 

(六)符合国家土地管理、规划、消防、安全、质检、环保等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五、申请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应当向直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以下加盖企业印章的材料:

 

 

(一) 申请书;

 

 

(二)市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意见书(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企业章程复印件;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七)开户银行证明复印件;

 

 

(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等资信证明文件;

 

 

(九)物流中心内部管理制度;

 

 

(十)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文件及地理位置图、平面规划图;

 

 

(十一)报关单位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六、设立物流中心(A)型的申请由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审批。

 

七、物流中心(A)型的验收。

 

 

企业自海关总署出具批准其筹建物流中心文件之日起1年内向直属海关申请验收,由直属海关会同省级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进行审核验收。

 

 

物流中心验收合格后,由海关总署向企业核发《保税物流中心(A型)验收合格证书》和《保税物流中心(A型)注册登记证书》,颁发保税物流中心(A型)标牌。物流中心在验收合格后方可以开展有关业务。

 

 

获准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确有正当理由未按时申请验收的,经直属海关同意可以延期验收,但延期不得超过6个月。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二次延期的,报海关总署批准。

 

 

获准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视同其撤回设立物流中心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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