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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对科研机构进口仪器维修零件的管理规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8-02-25  来源:海关总署  浏览次数:269
核心提示:海关对科研机构进口仪器维修零件的管理规定

  根据规定,对在海关监管期内用于维修享受科教用品免税规定已免税进口的仪器、仪表和设备或者用于改进、扩充该仪器、仪表和设备的功能而单独进口的专用件,其金额在不超过整机价值的10%以内,海关准予免征关税及增值税。
 
  但对用于超过海关监管期的仪器的零配件,则应照章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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